《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诸多亮点中,保障公平竞争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该法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这一规定清除了以往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可能遭遇的不合理限制,为其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则进一步保障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使其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
以下通过法院两起诉讼案例,来深入理解这一亮点对民营企业的重要意义。
案例一:山东众某燃气公司诉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案 2020年,山东众某燃气公司计划在当地开展燃气经营业务,按照流程提交了相关申请。同年 8 月,当地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职能由住建局转划至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两机关所签《行政审批服务职能转划交接书》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职能由审批局集中承担,住建局对审批内容涉及的政策性问题予以协助配合。审批局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书面告知该公司,燃气规划核准不属于该局业务,亦不能通过内部联审形式办理;同年 1 月 28 日又作出《关于众某燃气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再次回复告知》,认为涉案项目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缺少办理经营许可必要条件,无法办理;住建局亦于同年 1 月 28 日书面答复不予盖章。该公司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审批局的《再次回复告知》,责令该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获得经营许可证,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本案中,审批局于 2020 年 11 月审核同意燃气公司建设涉案项目,但在该公司投资建设并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又以不符合发展规划为由不予办理,主要依据是《章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2 - 2020)报批稿中有关近远期不再新建液化石油气站的规定,该项依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审批局的《再次回复告知》,责令该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审批局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审批局既已批准涉案项目建设,应视为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后却又以经住建局审查不符合专项规划为由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众某燃气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遭遇了行政机关前后不一致的审批态度。《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的公平竞争原则在此起到了关键作用。法律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某燃气公司的项目原本已获得审核同意建设,就应当在后续办理经营许可证环节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审批局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办理,显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撤销审批局的不当决定,保障了众某燃气公司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确保其能够按照正常程序进入燃气经营市场,这对于民营企业拓展业务、实现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二:某农机加油站诉商务局行政批复案 某农机加油站作为集体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报请当地商务局审批迁址。在审批过程中,商务局批复同意在争议地块建设加油站。然而,部分其他市场主体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加油站作为集体企业,不具备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的资格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农机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加油站设置间距规定等,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加油站上诉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务局批复同意在争议地块建设加油站在主体、间距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加油站申请再审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农机加油站报请商务局审批迁址,因没有法律规定审批机关需审查申请人的企业性质,以及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不具有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的资格条件,该加油站作为集体企业已提交法定申请文件,商务局依法审批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在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方面,法律遵循 “非禁即入” 原则,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某农机加油站作为集体企业,只要满足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应当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享有平等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对该加油站资格的无端质疑,保障了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也为其他类似企业树立了合法维权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