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七十九——《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25-05-06 09:13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重要性。该法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筑牢了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

案例一:“新能源汽车底盘” 技术秘密侵权案

本案中的权利人是我国一家极具规模的民营汽车企业,早在 2014年,该企业便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果断投身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研发。企业利用自身在传统车型研发、试制、生产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油电混合及纯电动汽车的研发工作,并为此投入了巨额资金,历经无数次的试验与改进,终于取得了初步的研发成果,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崭露头角。

然而,竞争对手眼见该民营汽车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取得显著进展,为了使自身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获取竞争优势,竟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他们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规模挖取权利人企业中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试图通过这种方式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更为恶劣的是,竞争对手利用这些从权利人处离职的员工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并以此为基础制造、销售相关车型,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权利人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毅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将侵权方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秉持着公正、严谨的态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与分析。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适用 2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 6.4亿余元,这一赔偿数额创下了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的历史新高。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审理过程始终贯穿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内容、范围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方面,法院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判决作出后,侵权方按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与警示作用。

在此案中,法院通过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以及创新的司法举措,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积极规范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这不仅维护了涉案民营汽车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安心投入科技创新,激发了企业进一步的创新创造动力,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产业新领域高质量发展,更为整个行业营造了尊重原创、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能够毫无后顾之忧地奋勇前行。

案例二: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生产的民营企业,自 2014年1月起,租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处房屋及场地,开启了其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发展征程。在租赁初期,该场地的实际状况并不符合客车生产的严苛环境要求,为了能够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客车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对空旷的厂房及办公楼、综合楼进行了大面积的改造修饰,使其达到了生产标准。

此后,客车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研发方面持续发力,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成功研发出多项新能源产品客车,在行业内逐渐崭露头角。目前,智能小巴、客车联盟、旅居房车等项目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因客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受委托经营该处资产的哈尔滨某控股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客车公司立即迁出,并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等,金额近 2000 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请,客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客车公司若办理房屋迁出,将面临异地迁址的复杂局面,这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预计需要近两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迁址工作。更为严峻的是,迁址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企业将面临特别公示(企业资质暂停)的风险,这对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客车公司而言,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可能导致企业前期的所有投入付诸东流,后期发展也将因企业绿色转型失败而陷入绝境,甚至可能对黑龙江省新能源企业产业链造成缺失性影响。

为寻求最佳处理方案,二审法院合议庭展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深入了解双方的具体诉求和合理预期。同时,主动与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租金等,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目前,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期租金也已顺利支付完毕。

本案所涉的哈尔滨某客车公司在黑龙江本土汽车生产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其前身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曾经生产的客车连续数年在相关主管部门的客车质量检查评比中荣获奖励。在企业重组实现绿色转型后,更是先后研发出国内行业技术领先的新能源客车18款、新能源物流车9款,并获批工信部多项生产资质,包括大中型客车(改装类)、专用货车、其他挂车生产资质,以及新能源客车产品准入生产资质 —— 纯电动大中型客车、自制自用底盘资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也将该公司纳入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的范围,明确提出要加快新能源客车产业扩能提质,加快整车产品生产。

在此案例中,充分凸显了《民营经济促进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意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到客车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对地方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积极调解,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保障了企业能够继续在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活动,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东北全面振兴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助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持,也为其他地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坚定地走科技创新发展之路,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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