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广州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工业园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彩钢公司,双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暂定造价1003万余元,付款需满足“提交工程量预算书、开具足额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等条件,且约定“广州公司付款以建设单位(某电力公司)付款为前提”(即“背靠背”条款),同时预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合同签订后,彩钢公司按约完成了物流仓库二至六的钢结构施工(钢结构连廊仅提供材料,由案外人安装),工程分四次验收,最后一次验收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928万元,广州公司已支付803万余元,彩钢公司开具了等额发票,剩余124万余元(含3%质保金27.84万元)未支付。 因剩余款项支付问题,彩钢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广州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
广州公司抗辩称:彩钢公司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未开具发票,且甲方建设单位未向其支付剩余款项,同时质保期未届满,故付款条件未成就。
本案争议焦点 1. 彩钢公司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未开具发票,广州公司能否以此拒付工程款? 2. “背靠背”条款(付款以建设单位付款为前提)能否成为拒付理由? 3. 质保期起算时间应以“分包工程验收时间”还是“整体工程验收时间”为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其向彩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4.97万元(含质保金)。
法律重点解读
1. 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不能以“小事”拒付“大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义务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本案中,广州公司的涉案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款,彩钢公司的主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而“提交结算资料、开具发票”属于涉案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是辅助主义务履行的“小事”。 法院明确:从义务不能对抗主义务。即使彩钢公司未完全履行从义务,只要工程已合格交付且双方确认了结算金额,广州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从义务未履行则主义务无需履行”,但本案合同无此约定)。本案中,彩钢公司在诉讼中已补开剩余发票,且双方已确认结算金额,故“未开足发票、未提交完整资料”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2.“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甩锅”理由 “背靠背”条款(付款等第三方付款为前提)并非当然有效。法院指出:若广州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与中小企业(彩钢公司)签订此类条款,可能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认定无效;即使条款有效,广州公司需证明其已“积极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如起诉、发函催款等),且未付款确实因建设单位拖欠导致。本案中建设单位虽未足额付款,但彩钢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占整体工程比例较低,且广州公司未能证明未付工程款与建设单位拖欠直接相关,故“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3. 质保期起算:“谁施工,谁负责,从谁验收算” 质保期是施工方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期限,起算时间应以涉案分包工程自身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而非整体工程验收时间。 本案中,彩钢公司仅承包部分钢结构工程,且工程已分批次验收,最后一次验收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故质保期应从该日起算2年(至2024年12月15日届满)。因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故广州公司需退还质保金。
提示,建设工程分包中,发包方可别想以“资料不齐、发票未开、甲方未付款”为由拖延付款——主义务不能以从义务对抗,“背靠背”条款也不是“免付金牌”。同时,质保期起算看“自身验收”,施工方完成合格工程后,有权依法主张工程款和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