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

2012-03-20 09:37
  2012年 1月 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市启动,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试点 2个月以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显然有违试点方案中,“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仍未统一,也不符合“物流国九条”提出的,“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 6%的税率(经测算,略高于营业税实际负担率)。同时,我们强烈要求,在今后改革中,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二是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例如对于占有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允许物流企业在用运输工具及设备依据一定比例纳入进项税额抵扣。

  三是抓紧研究解决试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营改增”试点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建议有关部门慎重对待试点扩围。在上海试点中应进一步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以后即使扩大试点,也应该按照行业,而不是地区稳步推进,避免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特别是像物流业这样全国网络化经营的行业,更不宜因试点政策的不同,造成新的地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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