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碳普惠项目业主或受委托的有关法人组织应主动向利益相关方披露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交易信息,接受社会 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鼓励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抵消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生活消费、生产经营、大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广碳普惠经验,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碳普惠合作机制。积极与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等相关机制进行对接,推动跨区域及跨境碳普惠制合作, 探索建立碳普惠共同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单位:最小单位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林业碳汇: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森林经营管理、 森林保护等,吸收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
(四)海洋碳汇:指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统所有生物碳通量和存量,包括但不限于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海藻及贝类的 固碳过程、活动和机理。
(五)碳普惠共同机制:秉持减源增汇、跨区域连接、相互认可的理念,通过链接多元碳普惠,带动全社会助力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的创新型普惠减排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
附件 3
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设计文件编制大纲
一、主要章节
(一)范围。简要概括方法学适用范围,明确该方法学适用 的碳普惠低碳行为范畴。
(二)编制依据。列举方法学编制过程中所参考借鉴的国内 外相关标准、指南、方法学及方法学工具等规范性文件。列出参 考文件的准确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版本号、备案编号等 信息。
(三)术语和定义。对方法学中关键术语进行释义说明,所 选术语均需在方法学中使用,并按照其在方法学文本中出现的先 后次序排列。若术语和定义直接引用或改写已发布的标准或方法 学,需在条目下方注明来源。
(四)编制原则。说明方法学编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五)适用条件。列举方法学适用的具体条件,包括该方法学适用的申请对象、低碳行为/活动、低碳产品类别、地理范围、 土地权属、技术类型、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六)核算边界的确定。说明依据本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 的地理边界及核算周期的确定方法。说明依据方法学进行减排量 核算所选择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或碳库)和温室气体种类(如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及六氟化硫等)。
(七)基准线排放量。说明依据方法学进行减排量核算时基 准线情景的确定方法,或直接描述特定基准线情景。基准线情景 指在没有实施碳普惠低碳行为时,核算边界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真 实可靠的替代情景,一般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普遍性做法或平均 水平作为基准。说明在基准线情景下核算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碳汇量)的具体计算方法。
(八)低碳行为排放量。说明在本方法学适用的碳普惠低碳行为情境下核算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碳汇量)的计算方法。对于碳普惠行为产生的减排量,按其生产者、运营者、使用者等不同利益相关方对减排的贡献程度应在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中予以明确。
(九)碳普惠减排量。说明实施碳普惠低碳行为所产生的减排量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碳普惠减排量(或碳汇量)即基准线排放量(或碳汇量)与低碳行为排放量(或碳汇量)的差值。
(十)数据来源及监测。说明方法学中参与低碳行为减排量 核算的各项监测及非监测参数的来源、监测频次、数据对接等信 息。
二、格式要求
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格式要求。
三、编制说明
(一)每份方法学应附上编制说明及试评价分析报告。
(二)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遵循的原则和编制依据、编制过程、主要技术指标说明和参考文献等内容。
(三)试评价分析报告应包括应用该方法学进行试评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