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检查期内,张某、刘某这另外6个私人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与之前二人的两个账户如出一辙:每月从多个账户,收取了大笔小额费用,集纳到一定数额后,均在一个固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对资金进行分流,其中一部分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而另一部分则转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
经估算,检查期内,张某、刘某汇入王某账户的资金,总额高达1亿多元。
04流水的“汇聚”与“分流”
个人账户显示出的分流资金图,表明L快递公司具有隐匿收入重大嫌疑。但面对个人账户中海量的银行流水数据,如何确定8个个人账户中的大量的小额汇入费用即是企业收取的快递业务收入呢?
检查人员在调查中听闻,涉案企业快递人员收取快递费用时,均采取向用户出示收款码的方式,由用户扫码支付。于是,他们对L公司部分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快递员手中的收款码进行了核查。经查,快递人员使用的收款码,其背后关联的收款账户即是张某和刘某的8个个人银行账户。同时,经调查证实,近几年企业开展快递业务过程中,这些收款码均未发生过变化。
随后,在相关银行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对刘某、张某8个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进行了仔细筛分、分析和汇总。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有不少汇款备注信息中均有“快递费用”字样。为确保查证无误,检查人员以出现频率较高、金额较大为标准,从汇款账户中重点抽选了60个账户进行了定向调查。最终的核查结果显示,这些向张某和刘某账户汇款的账户的持有人,均是曾接受过L快递公司服务的客户,他们支付的款项均为快递业务费。
完成调查取证后,检查组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王某无可反驳,承认了企业通过企业人员个人账户收取快递费用,随后定期进行分流,只将其中一部分收入进行申报,以此少报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L快递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体外循环隐匿销售收入方式,累计少申报销售收入1.84亿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经临沂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L快递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追缴税费1125.3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34.99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相关税款已全部执行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