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与审核要点

2025-12-22 11:10

  从属性保函作为另一类担保工具,其法律特征在于:保函责任紧随主合同关系运行,其担保范围、效力基础以及责任终止均以基础债务的状态为前提。换言之,从属性保函的效力并不独立存在,而是以主债务的存续和范围为核心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因此主合同的效力变动会直接牵动保证责任。例如,若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责任随之消灭;若主债务内容因变更而扩大,且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这种“随主合同生灭、随基础债务变动而调整”的结构,就是从属性的核心体现。

  在实际业务中,从属性保函主要呈现三类典型形态:

  第一类是一般保证(《民法典》第686条)。其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无果后,方能向保证人追偿。此种机制显著加强了保证人的抗辩地位,债权人行权顺序受到严格限制。

  第二类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6条),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并列的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依据自身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务清偿。因其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该类型在金融交易与商业合同中最为普遍。

  第三类是最高额保证(《民法典》第690条),其担保对象并非单一债务,而是在约定期间内可能持续产生的多笔债务,保证人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统一的概括性责任。该模式更适用于循环授信、持续性供货等长期业务。从属性主要体现为保证责任始终依附于“债权池”经最终结算后的实际债务规模及存续期间。

  总体而言,从属性保函的制度逻辑可总结为:主合同如何,保证责任随之而动;基础债务的范围如何确定,保证责任的边界亦据此划定。这与独立保函截然不同,形成两类担保机制的根本分野。存续期间。

  在跨境交易与涉外工程领域,究竟应当选择独立保函还是从属性保函,核心取决于交易性质、各方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境外法律环境的要求。总体来看,国际惯例与境外业主普遍倾向于独立保函体系(如 URDG 758),其优势在于兑付效率高、责任明确且与基础合同争议脱钩,能够为受益人提供确定性更高的信用支持。因此,在多数“一带一路”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设备出口与大型采购等领域,境外发包人、买方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中国企业提供独立保函,而从属性保函因审查路径复杂、行权门槛较高,往往难以满足受益人对快速资金保障的需求。

  但在某些具备中国特色或以国内机构为主导、法律环境较复杂的项目中,从属性保函仍具有存在空间。例如境外法律对独立保函的效力未必友好、司法体系存在较高的禁令风险、或银行难以接受高度开放的见索即付结构时,从属性保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我国企业的风险暴露。此外,对于内部集团融资、合资企业支持、跨境资金安排等不以快速兑付为主要目的的场景,从属性保函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风险结构。

  四、涉外保函的主要审查点

  (一)基本构成:涉外保函应具备的八项核心要素

  在跨境业务中,一份规范、可执行且具备风险可控性的涉外保函必须包含若干基本要素,否则容易导致效力瑕疵或后续争议。一般而言,涉外保函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八项内容:明确的申请人、受益人与开立人信息;保函所依附的基础交易合同或项目背景;最高赔付金额及对应的币种;索赔应当满足的条件与所需单据;明确的失效日期或触发失效的条件;以及保函金额递减、权利转让或让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附随条款。这些要素构成保函责任边界的基本框架,也是银行与企业进行风险管控的关键支点。

  (二)风险识别:审查义务与主体识别的两大重点

  在涉外保函业务中,风险集中体现在两个领域:

  其一,索赔材料的形式审查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种类繁多,格式亦可能因国家或行业不同而存在差异。若保函条款未明确索赔单据的类型、内容或提交方式,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极易产生理解偏差或遗漏。因此需在保函文本中事先明确单据要求,银行审单时严格依照条款执行,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在《开立申请书》中约定申请人的偿付义务,以降低兑付风险。

  其二,申请人及基础交易的识别风险。 银行需对申请人的资信、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充分审查,并根据项目风险设定保证金比例与反担保措施。若从基础合同便可判断申请人履约明显存在重大障碍,应直接拒绝受理,以避免在后续被迫承担兑付责任时申请人无力偿付的风险。

  (三)条款设置:刚性要素、建议条款与应排除内容

  在涉外保函条款设计中,可从三类条款入手进行规范:

  1.必备条款。包括受益人与开立人的完整地址与信息、基础合同编号与描述、固定担保金额、受益人必须以书面或SWIFT格式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及保函的生效与失效机制等。其中,对有效期的设定尤为关键,例如预付款保函通常应以申请人实际收到预付款为生效条件,避免责任提前开启。

  2.建议纳入的条款。 例如独立性条款,以厘清保函责任性质、防止基础交易争议牵连;减额条款,使担保金额随履约进度自动缩减;限制转让条款,避免受益人无限制转移保函权益;以及对索赔单据、受益人身份确认方式、付款路径的细化,以减少欺诈或因程序瑕疵引发的争议。

  3.应当排除的条款。 包括涉及道德风险或对申请人过去违约行为作无限责任承诺的条款;允许基础合同随意变更并扩张保函责任的条款;使保函责任不可减免或无限延展的条款;以及有效期自动续展、违约利息敞口等可能引发责任失控的安排。

  (四)法律适用:在国际惯例与境外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在涉外保函法律适用上,国内银行普遍优先选择 URDG 758等国际惯例,以保证保函在跨境司法体系中的可识别性与可执行性。若受益人坚持适用其所在国法律,可优先协商采用法律体系成熟、司法环境稳定的国家(如英国、瑞士)的法律,并相应调整争议解决路径。若最终无法改变法律适用,则应通过合同明确风险由申请人承担,或改由中国法律或中国境内仲裁委管辖,以提升可控性。

  综上,涉外保函的审查与开立需要在合规性与商业可行性之间取得平衡。在明确保函构成要素、识别关键风险并设计清晰条款的前提下,银行方能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有效筑牢风险边界,确保保函在跨境法律环境下具有可执行性与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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