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与审核要点

2025-12-2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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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年间,伴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保函业务总量持续增长。保函如同各种项目的“担保靠山”,在不同阶段发挥着关键作用。在项目投标阶段,投标保函提供“信用背书”;预付款保函能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减轻现金流压力;履约保函则向业主方保证工程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是维系双方信任的基石;质量保函,锁定“质量与合规”,是双方合作的基本要求。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作为现阶段我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为中国金融机构的跨境服务,特别是保函业务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保函已从单纯的金融工具,演变成为连接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保障合作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金融基础设施配套工具。我国为此出台的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既着眼于吸引外资来华,也致力于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一方面通过减负松绑,让外资企业“引进来”,一方面通过赋能疏通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带动了涉外保函业务的增长。

  一、保函之法律关系界定及类型划分

  保函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应用,根据保函责任的承担形式及与基础交易的关系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独立保函与从属性保函。

  独立保函的主要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从属性是指作为一项附属性契约而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的银行保函。这种保函的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基础合同的变化、灭失而发生变化或灭失。不符合《独立保函规定》的保函即为从属性保函,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序号区别独立保函从属性保函

  1与基础合同的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从属于基础合同

  2开立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受限于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担保主体的一般限制

  3兑付方式受益人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时,见索即付按照《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规定承担保证义务

  4责任范围在独立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根据保证范围确认

  5责任期间独立保函载明的保函开立日至到期日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业务规则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

  7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在理解上述基本法律关系与类型区分后,即可进一步探讨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单据性与不可撤销性特征,以及从属性保函在我国《民法典》框架下的制度定位与责任结构,从而形成对保函业务体系的完整认知。

  二、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

  根据《独立保函规定》,独立保函可以理解为: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出的、在其提交符合规定单据时即负有付款义务的信用承诺。换句话说,开立人承担的是一种“见单即付”的责任,该责任不依赖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而是完全基于单据判断。这一制度结构决定了独立保函具备独立性、单据性和不可撤销性三类核心属性。

  (一)独立性

  独立性是理解独立保函的起点。《独立保函规定》明确:保函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基础交易相互独立,不因基础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状态发生改变。该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开立人的责任独立承担——即便基础合同发生争议、解除或不存在,银行只要拿到符合要求的单据,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受益人索赔独立进行——索赔无需证明基础合同项下确已发生违约,而仅需提交保函文本要求的文件;

  基础法律关系变动不影响保函项下义务——除诈骗例外,银行对基础合同纠纷不予审查。

  独立性保障了受益人可以快速、确定地获得资金支持,但申请人需在基础合同阶段就约定有效的平衡机制,避免受益人滥用索赔权。

  (二)单据性

  独立保函以单据为核心运作要素。开立人履行的审查义务仅限于核对提交的文件是否在形式上与保函要求一致,包括单据类型、文字表述、日期和一致性等。银行不负责查明基础合同的履约事实,也不判断单据内容是否真实,除非单据表面存在明显伪造、足以构成欺诈。

  单据性使得保函运作简明且高效,但同时要求保函对索赔文件、条件和格式作出清晰规定,否则容易成为争议集中点。

  (三)不可撤销性

  独立保函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由开立人单方撤销或更改,除非受益人明确同意或保函文本本身设置了失效条件。这一特性提升了受益人的信用保障程度,使其在履行期内具有稳定的预期。

  不过,不可撤销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变。若索赔行为涉嫌欺诈,根据《独立保函规定》第十二条,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颁发止付令,司法介入即是对不可撤销性的例外限制。

  (四)跨境保函的制度差异

  在国际业务中,各国对独立保函或类似制度的规范不尽相同。尽管制度形态多样,但主流司法体系均确立了独立性与审查原则:

  中国:最高院发布《独立保函规定》,对保函定义、适用、开立人与受益人权利义务、欺诈例外及止付程序等做系统规定;

  法国:2006年修订《民法典》,将独立担保纳入正式制度,明确担保人须在满足索赔条件时付款;

  阿尔及利亚:虽无专门立法,但民法典及公共合同法承认保函独立性的合同约定效力;

  巴基斯坦:通过判例法确认独立担保的审查原则及欺诈例外,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

  总体而言,尽管各国法律形式不同,但多数司法体系均承认独立保函的核心理念——以合同文本与单据为中心、以快速兑付为目标,并保留以欺诈为界的例外。

  三、从属性保函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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