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 物流业巨变

来源:亿欧网 | 2019-01-08 17:14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施行。这部事关电商平台的法律从出台到执行,一直深刻地影响着快递业的发展。从立法条款到规范从业者行为,从立法进程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在快递行业掀起一股巨浪,并加速推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电商法》所确立的“交付原则”,是以电子商务实物商品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和责任的转移时间,即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向收货人交付商品之前,其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也就是发货人承担,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快件在收货人签收、完成交付之前,损失应当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

  显然,这与一般快件的寄递风险和责任分担是不一样的,谁承运谁担责、谁侵权谁赔偿是一般民法原则,而《电商法》从电商快递物流特点和实际出发,创造性地作出了发货人担责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损害赔偿请求;另一方面,减轻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和责任,减少与消费者之间纠纷,提高运营效率。

  快递业务中除了电子商务快件之外,还包括商务件、个人快件。很多快递企业都开通了网络下单服务,比如京东快递就在其京东手机App中直接下单,在线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线下履行合同。根据《电商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即:

  ①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②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产生了《电商法》《邮政法》以及《快递暂行条例》之间的衔接适用问题。

  根据①的表述,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快递服务应当首先受《电商法》的调整,《电商法》之于《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为特别法,应先于适用。根据②的表述,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支撑服务的快递,应当首先适用《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从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来看,《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为特别法,应先于适用。

  (一)规范快递线上线下服务体系

  目前,市场最具竞争力的业态形式是线上线下的融合,单纯依靠“互联网+”或者单纯走实体路线,其发展都有局限性。我国快递业发展到今天,兼具有互联网因素和实体因素。针对于实体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比较完备了。但是互联网的发展规制还未成体系,电子商务立法为规范线上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对现在日益增长的众包业态是否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其实是作出了规定的。

  (二)引领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没有快递的绿色化,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绿色可持续健康发展,无法打造电子商务绿色供应链。由此看来,《电商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是符合电商快递绿色协同发展规律的,立法者将快递放在了引领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未来绿色快递将受到法律政策的重大支撑,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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