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政策利好!跨境电商出口监管试点现已开启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 | 2020-06-1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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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海关总署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今天(6月15日)开幕的“网上广交会”就可以第一时间适用新规、享受便利。

  在我国外贸领域,跨境电商绝对可以算是“闪耀之星”。即便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之下,发展依然抢眼。单说今年一季度,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进出口额就增长了34.7%,而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整体水平是下降6.4%。

  实际上,我国先前推出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举措。只是,不少企业反映,现有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增设B2B出口监管方式代码,实行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出台新规,正是回应市场关切、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务实举措。

  新规明确,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长期关注跨境电商发展的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劳帼龄认为,从原来更多偏向监管进口,到如今“9710”“9810”专门监管出口,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优进优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同时,从原本更多面向零售进口,到如今明确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也是最近几年出口跨境电商B2B规模逐年增长、占据主流模式的结果。”她说,表面上看只是增设了两个代码,背后其实折射出世界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强大需求和中国外贸不可阻挡的强劲活力。

  增设两个代码,能量到底多大?河南保税集团总裁徐平这样形容:同样的时间、同样的人力等条件下,有了这个新规,业务量可以翻一番。

  6月15日至6月24日,我国将首次把广交会整体搬上“云端”。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届广交会将同步联合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开展线上交易。“通过广交会线上成交的货物可通过新的监管方式通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需要提醒的是,跨境电商企业或者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明确,试点将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业内人士认为,海关总署跨境电商新规,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跨境电商对于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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