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数字化应用范围和程度更上一层楼的今天,我们的中小微经营主体可以凭借其“经营数据”产生信用,进而获得所需的借贷资金。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需要“经营数据”具备较高的可见性与可信度,防止经营主体利用“虚拟”数据多处骗贷。因此,《意见》也提到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这将为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数据、信用的可靠“底座”。在“底座”之上,供应链金融需要了解“经营数据”的价值,才能确定合适的贷款金额,还需要有“第三方”提供保障,用于转移或分担风险。所以,《意见》还提到将“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应用新技术促进供应链数据流转。供应链管理与协同涉及多环节、多主体、多维度,较为复杂,由于责任主体与利益主体不一致,且各系统间标准不统一、接口不连贯,导致数据流转困难,有90%的中国企业仍受困于数据孤岛。笔者在《供应链重构》一书中也写到:“企业在构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供应链时,需要在多元主体间进行实时、无缝的数据协同与共享。但是,由于数据往往含有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加之考虑到客户资源的保护问题,企业并不太愿意共享其业务数据或客户数据,数据孤岛问题严重,信息交互成本高。”因此,我们需要解决数据在跨区域、跨主体的壁垒问题,才能有效打破“数据孤岛”,构建统一大市场。
此外,《意见》提到,将“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而这个统一的接口标准,笔者认为会是类似于银联统一清算系统模式,居中对接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同时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定义统一的标准和共识机制。在其中,各主体可将其敏感数据信息加密并进行数字签名,防止数据被其他未获授权的企业访问,并提升数据的可信度,增强其可追溯性,促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数据的流转与应用,通过数据信息共享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中的堵点,简化不同区域、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主体间的协作流程,降低制度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