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要修改,“快递”的含义也要变了

来源:驿站综合 | 2023-08-25 11:30

  8月10日,国家邮政局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邮政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同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更好适应邮政业改革发展实践,拟按照“非必须不修改”原则,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个别条款。

  这无疑是行业的一起超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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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鬼下载了该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比《邮政法》的原文,仔细研读并做了相关标注。借此机会,今天我们就来重温一下《邮政法》。其中标红的字体,就是这次修订草案中拟修改的重要内容

  《邮政法》一共9章87条,全文12000多字。此次修订内容一共涉及14条,具体涵盖(新增或删改)了19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坚持邮件快件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新增)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保障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新增)

  老鬼解析:这一条变动很大。根据邮政法给出的权威释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再看新增的两个重要条款——绿色发展,重点提到了“包装”;员工保障,重点提到了“社保”“工资福利”等等,都是最近几年,上至中央和相关部门,下至地方政府反复要求快递企业强化和提升的。站在行业监管的角度,快递企业要求做到的,邮政企业(国家队)当然也要做到,甚至要做得更好,要求更高、更严。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